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并要求各地各部门严肃遵守执行这一新规。该措施旨在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追究,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助力美丽中国的目标实现。该办法自2015年获批以来,多次修订,最后一次更新进行了时间上的调整,并于2026年正式发布。
根据这一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县级及以上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中央及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与之相关的领导人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及国有企业的领导若涉及生态环境责任追究,也将依据该办法进行相应的执行。
办法中明确了几项基本原则:党政同责和失职追责,按照法律和规定进行精准有效的追责,并强调严肃追究直至终身追责。针对地方党委及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当有以下情形出现将被追责:未有效贯彻中央的生态文明政策、决策失误、未能推进绿色转型或缺乏对环境保护的组织与协同等。此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亦不容忽视。
对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相关领导成员,如果未能督促分管部门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或者对分管行业内的环境问题监管失职,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领导如果实施与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措施,或在监督过程中的失职行为,也都将面临追责。
综上所述,这一新措施旨在厘清责任界限,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全员责任意识,推进各级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严肃追责,以期更好地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